網絡信息保護后臺實名內情 提供手機等個人真實信息
2012-12-25 10:34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責編:王岑
- 摘要:
- 12月24日上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草案)》的議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李飛對決定草案作了說明。
【CPP114】訊:12月24日上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草案)》的議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李飛對決定草案作了說明。
對于社會各界關注的是否實行網絡“實名制”的問題,李飛在說明中表示,“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用戶發布信息的網絡身份管理,可以實行后臺的身份管理辦法,用戶在發布信息時可以選擇使用其他名稱。”
至于監管層面,決定草案則明確賦予有關部門對網絡活動進行監管的必要權力。
后臺身份管理
據李飛介紹,決定草案主要包括以下四大方面:保護公民個人電子信息、治理垃圾電子信息、網絡身份管理以及有關部門的監管。
其中,決定草案中關于保護公民電子信息的內容,占據了絕大多數。
李飛在說明中表示,近年來,網絡服務提供者和其他有關企業事業單位為開展業務活動收集并使用著大量的公民個人信息。從網絡活動的現實來看,我國法律對各類企業事業單位收集、使用、處理公民個人電子信息,還缺乏統一明確的規范,“迫切需要完善這方面的法律規定”。
因此,在決定草案中明確規定,國家保護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和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電子信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公民個人電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電子信息。
決定草案將能夠接觸到公民個人信息的不同相關方都納入到監管之中,包括網絡服務提供者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等。
決定草案明確規定了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賦予公民必要的監督和舉報、控告的權利,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是有效治理侵害個人信息安全等網絡違法行為,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李飛表示。
而在決定草案相關條款中,亦對公民的相關權利給予了明確規定。
比如,一旦公民發現泄露個人身份、散布個人隱私等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網絡信息,或者受到商業性電子信息侵擾的,“有權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刪除有關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此外,對于網絡身份管理的內容,亦成各方關注焦點。
決定草案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為用戶辦理網站接入服務,辦理固定電話、移動終端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服務,應當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時,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
之所以有此規定,李飛解釋,當前有關主管部門查處侵害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等違法犯罪活動的過程中,存在突出問題,即實施侵害的行為人的個人和網站身份信息沒有登記或者登記的信息虛假,導致違法活動“成本低,取證、查處難”,因此有必要加強網絡用戶身份管理。
據他介紹,實行網絡身份管理,是許多國家的通行做法。許多國家都通過立法要求固定電話、手機等電信用戶在辦理入網手續時須提供身份證明。
“需要說明的是,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用戶發布信息的網絡身份管理,可以實行后臺的身份管理辦法,用戶在發布信息時可以選擇使用其他名稱。”李飛稱。
并非“急就章”
據悉,根據全國人大代表議案和建議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從去年開始,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成立專門工作小組,就推進網絡信息保護立法問題開展專題研究。
對于社會各界關注的是否實行網絡“實名制”的問題,李飛在說明中表示,“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用戶發布信息的網絡身份管理,可以實行后臺的身份管理辦法,用戶在發布信息時可以選擇使用其他名稱。”
至于監管層面,決定草案則明確賦予有關部門對網絡活動進行監管的必要權力。
后臺身份管理
據李飛介紹,決定草案主要包括以下四大方面:保護公民個人電子信息、治理垃圾電子信息、網絡身份管理以及有關部門的監管。
其中,決定草案中關于保護公民電子信息的內容,占據了絕大多數。
李飛在說明中表示,近年來,網絡服務提供者和其他有關企業事業單位為開展業務活動收集并使用著大量的公民個人信息。從網絡活動的現實來看,我國法律對各類企業事業單位收集、使用、處理公民個人電子信息,還缺乏統一明確的規范,“迫切需要完善這方面的法律規定”。
因此,在決定草案中明確規定,國家保護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和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電子信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公民個人電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電子信息。
決定草案將能夠接觸到公民個人信息的不同相關方都納入到監管之中,包括網絡服務提供者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等。
決定草案明確規定了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賦予公民必要的監督和舉報、控告的權利,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是有效治理侵害個人信息安全等網絡違法行為,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李飛表示。
而在決定草案相關條款中,亦對公民的相關權利給予了明確規定。
比如,一旦公民發現泄露個人身份、散布個人隱私等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網絡信息,或者受到商業性電子信息侵擾的,“有權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刪除有關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此外,對于網絡身份管理的內容,亦成各方關注焦點。
決定草案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為用戶辦理網站接入服務,辦理固定電話、移動終端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服務,應當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時,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
之所以有此規定,李飛解釋,當前有關主管部門查處侵害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等違法犯罪活動的過程中,存在突出問題,即實施侵害的行為人的個人和網站身份信息沒有登記或者登記的信息虛假,導致違法活動“成本低,取證、查處難”,因此有必要加強網絡用戶身份管理。
據他介紹,實行網絡身份管理,是許多國家的通行做法。許多國家都通過立法要求固定電話、手機等電信用戶在辦理入網手續時須提供身份證明。
“需要說明的是,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用戶發布信息的網絡身份管理,可以實行后臺的身份管理辦法,用戶在發布信息時可以選擇使用其他名稱。”李飛稱。
并非“急就章”
據悉,根據全國人大代表議案和建議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從去年開始,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成立專門工作小組,就推進網絡信息保護立法問題開展專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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